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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利用国际法
2015-11-23 11:09:34  关注:909次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国际法地位的特殊性衍生出两种相反的理论认知,一种是理想主义对国际法的全面依赖,另一种则是现实主义对国际法的不信任。而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美国的国际法实践则摇摆于两者之间,秉持实用主义的国际法观念。

    国际法作为国际政治中一个颇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与国际政治在学科层面上始终处于隔离的状态,这种学科间的隔离状态恰恰与国际关系的长期实践相违背。尽管存在部分争议,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所具有的意义不容忽视。除对国家间的行为起到法律制约作用之外,国际法还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发挥引导作用,是国际道义和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作为当今世界超级大国,美国的行为与反应成为判断国际法有效性的重要标准,而它的国际法观念则深刻体现在其参与和主导国际秩序的历史过程中。

    美国是国际法体系的缔造者和最大破坏者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产生于缺少中央政府统治的无政府状态下,其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参与国的承认与同意。国际法地位的特殊性衍生出两种相反的理论认知,一种是理想主义对国际法的全面依赖,另一种则是现实主义对国际法的不信任。而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美国的国际法实践则摇摆于两者之间,秉持实用主义的国际法观念。实用主义作为一种行为观念在美国颇具市场,又被认为是美国半官方的行为哲学。美国实用主义的国际法观念将代表国际道义的国际法“功利化”,国际法的创设与维护完全服从于国家意愿和现实利益,当现存国际法与本国意愿或眼前利益相背离的时候,则会毫不保留地予以拒绝或另寻他“法”。

    事实上,早在美国建国之初,实用主义的国际法观念就在美国的行为中有所显现。如在讨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美国的缔造者们主张改变1776年前英属殖民地时期所贯彻的“一元论”,采用更接近于“二元论”的原则,即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区别对待,尽管美国宪法认可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但伴随着美国政治体制的发展,国际法的地位明显弱于国内法。三权分立的政体形式并没有对国际法的效力予以保障。国会保留对国际规约的批准权,即使已经被批准,也可以通过调整国内立法的方式来削弱它的实际效力。而当总统及其行政分支违背国际法及相应条约时,最高法院及司法分支通常也不会给予阻止。事实证明这种弱化国际法地位的政治原则为美国的实用主义行为提供了充分自由的空间,进而将国际法转化为美国塑造国际秩序的外交工具。1823年英国以“捍卫自由主义原则”为口号邀请美国与英国阻挠“神圣同盟”对拉美革命进行干涉,而美国总统门罗则提出“非殖民化”的国际法原则将英国挡在西半球之外,从而产生了以美国为主导的西半球秩序,而19世纪末美国在拉美地区施行的“大棒政策”却是在否定“非殖民化”的国际法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在西方国家的殖民化浪潮中提出“门户开放”的原则,为美国的海外扩张提供法理依据。然而,一战结束后,美国试图称霸亚太的行为则又打破了“一体均沾”的多极秩序。威尔逊总统在巴黎和会中提出的“十四点”国际法规则体系标志着美国开始主导国际秩序,而美国在二战前夕的中立政策则又是在回避“十四点原则”。二战结束前后,美国主导的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规划了战后国际法体系,确立了主权至上、民族自决和贸易自由等一系列国际法原则,而美国又在冷战中对这些原则采取“便宜行事”的态度。可以说美国对国际法的“立”与“废”迎合了权力增长的特殊需要,护持了美国霸权的形成。

    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实用主义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法的“废”而不是“立”。如美国试图修正《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原则,主张以人权规范来替代主权规范,而拒绝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的行为则又流露出美国对人权原则的实用主义态度。事实上美国在这方面的例子还有很多,如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拒绝履行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的国际规约,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违背贸易自由、提高贸易壁垒等等。这些国际法大多由美国主导或参与制定,而又不断被美国予以推翻或拒绝承认。细数起来很难找到一项由美国创设但能够被美国始终贯彻的国际法规。实用主义的国际法观念使美国具有两种身份,既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缔造者,又是最大的破坏者。这种“身份困境”削弱了美国在现行国际秩序中的信誉与权威,也是美国被诟病为“恶性霸权”、“双重标准”的重要原因。

    美国将国际法视为权力工具

    进入21世纪后,美国对国际法的态度由实用主义观念开始转变为虚无主义观念。从两者的关系上看,虚无主义与实用主义在本质上是具有一致性的,都是从权力的视角来俯视国际法,将国际法视为寻求权力的工具。然而,虚无主义又是对实用主义负面作用的极端化,即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完全否定国际法在外交战略中的作用,摆脱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约束。虚无主义的国际法观念一方面体现在美国的行为中,如美国在2002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强调:“美国会采取必要行动来确保自己满足对全球安全的承诺和保护美国人的努力不会因国际刑事法院可能的调查、质询或指控而削弱。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会延伸至美国,我们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管辖。”又如美国罔顾《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原则和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对伊拉克等国进行“先发制人”军事打击,以及发生在美国监狱的非法关押和虐俘等一系列侵犯人权行为。另一方面,虚无主义的国际法观念又体现在美国一些学者和官员的思想与立场上,如美国法律学者迈克尔·格伦农在《外交事务》杂志中曾提到,“整个国际法体系只不过是‘一大堆空话’,想使权力的统治服从于法律的规则,这只能算是一种伟大的尝试,应该被丢到历史的烟灰缸里”。又如2003年美国一些高校相继取消原有的国际法专业,时任世界国际法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富兰克林·鲁本斯却解释为:“我们美国已经不需要国际法了……我们美国政府的政策就是国际法,美国的声音代表国际法的最高规范,国际法的强制性就体现在我们美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上。”奥巴马总统2009年开始执政白宫以来,虚无主义的国际法观念仍然没有大的转变,寄希望于在其任期内被批准的《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然被搁置。2014年4月美国又因未兑现《核不扩散条约》而被马绍尔群岛起诉到海牙国际法院。

    导致美国的国际法观念由实用主义滑向虚无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从权力政治的视角看,冷战结束使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无可匹敌的实力地位使美国具备了藐视国际法的实力基础,这也决定了在国际社会中只有美国以如此超然的态度来俯视国际法。二是二战后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分割了美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权,在主导权弱化的国际法领域内,美国得到更多的是束缚而不是自由,因此,美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开始完全抛弃国际法而更加依赖权力。三是源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更加倾向于保障国内法的优势地位,进而导致国际法的实际效力明显弱于国内法。而在处理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时,美国更加注重权力而非法治,这恰恰说明了美式政体的核心在于分权制衡。同样,作为美国国际法主流学说的“政策定向说”与“国际法律过程说”都将国际法视为一种政治决策过程,强调国际法对权力的支撑作用。因此,在国际政治中,国际法会被认定为权力法,是借以改变和巩固自身实力地位的工具。而当自身的实力地位已经达到“唯我独尊”且在国际立法权出现“碎片化”的情况下,抛弃国际法也许是一种更为符合实用主义的选择。

    国际秩序既是以客观的国际格局为基础,又需要得到国际道义与价值理念的支撑,而国际法则是国际道义与价值理念的重要载体。实用主义的国际法观念损耗了美国的道义与价值理念,而虚无主义的国际法观念则是在彻底颠覆美国霸权秩序的正当性。权力结构的变动会加剧国际秩序的动荡。在国际秩序的重塑过程中,美国能否重拾其在国际规约中的公信力决定了它能否在后霸权时代继续享受规则的“红利”。

    链接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和其他主体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法,是“国内法”的对称。国际法主要指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但也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部分内容,因为后两者部分源于国际公约。至于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则仍属国内法的范畴,只不过在传统上,它们的内容分散在国际法的各个部分,在当代被集中起来。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其次是国际习惯或惯例,此外,还有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由于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日益复杂。一般说来,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国际法还有其他主体,主要指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正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际法在实施上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它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而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和集体的行动。近年来,联合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的作用日趋加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优先说。但这三种学说均未正确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尊重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照顾到国内法的要求,而不应简单主张谁优先于谁。    《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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