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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的死与生:宪法专政的教训
2015-04-09 20:40:49  关注:981次  来源:  作者:



这本《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收在“经典与解释”系列的“施米特集”中,罗斯托这项研究的一个可能的来源,是施米特的《论专政》,不过这个意见可以舍去不看,罗斯托的这项研究本身就非常重要,因为民主政体有过的一些著名的失败案例,它往往就来源于国家处于紧急状况下政治领袖行政权的突然扩大,也就是说,当国家处于危机状况的时候,宪法允许行政领袖实施“独裁”。

这种在紧急状态下的独裁制度源于古罗马共和政体,在理想的情况下,当代的研究会将这类宪法设计想象为绝对主义的独裁与宪政相结合,从而在紧急状态下捍卫宪政国家,然而令人担忧的却是,这种独裁并未达到解决国家危机的目的,反而,毁灭了原本的人民主权及其人民的自由。

这里,离我们最近的一个例证就是“魏玛共和”的失败。纳粹法西斯通过魏玛宪法的第48条“专政条款”,成功地毁灭了一个在表面上宪制已经完备的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并在接下来的10余年中几乎毁灭了这个民族。这项著名的第48条是这样的:“……如果德意志联邦内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严重的扰乱或危害,联邦总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公共安全和秩序,必要时得以武装力量干预……”换句话说,第48条的内容就是,政治领袖可以以紧急状态的名义,合法地中止所有人的基本人权,虽然这一点在当时的德国,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政治程序,但这在危机丛生的时刻,并不难做到。

于是,作者写道:“德意志共和国的生与死,很大程度上是使用和滥用魏玛宪法第48条的历史,在宪政德国存在的13年历史中,被迫诉诸这一条款的单独实例就有250次以上,在最后的那些年里,德国政府的运行完全依赖宪法专政”。后来的结果我们都已经知道,魏玛共和失败,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石的宪法,成为想抛弃民主制度的那些人的工具,魏玛宪法中的“专政条款”,从挽救共和国危机的工具变成了毁灭共和国的桥梁,1933年,希特勒上台,他通过第48条获取了全部的行政权,魏玛宪法也随之而废弃。

以宪法的名义实行独裁,造成了德意志民族整整两代人的灾难。所以,才有了战后德国的反省。战后德国在他们的基本法中增设了“人的尊严条款”,将其作为整个基本法的基础,此时的宪法,不仅如经典理论所强调的,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保护个人宪法基本权利免受其他“私人”(那些会倾向于无限扩张的党派)的侵犯。

这本书除了对魏玛时期德国的叙述之外,还叙述了法国、英国和美国。叙述了这些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实施行政权力“独裁”的同时如何不违背作为立国之本的人民的自由,如何在危机过去之后依然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当然,这些问题只对宪政民主国家才成立,因为在这些国家中,人民是自由的,而让自由的权利不受玷污才是国家存在的意义。所以,在林肯看来,紧急状态下的专政不会构成这个政体的致命的缺陷,因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既能强大到充分维持自己的生存,又不会因为强大而破坏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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